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社区附近工地抓获吸毒违法人员蔡某甲(另行行政处罚)。后蔡某甲向警方举报被告人蔡某某有贩毒行为,并表示愿意配合警方实施控制下交付。当晚19时许,蔡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蔡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向蔡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蔡某某收款后,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某,向何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后通过微信向何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00元。何某某收款后,将一小包疑似毒品藏匿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科技园旁一棵树附近,并微信告知蔡某某毒品藏匿地。蔡某某前往上址取得涉案疑似毒品,自留一小部分后,将剩余疑似毒品又藏匿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电子广场公交站站牌处,并微信告知蔡某甲前去自取。当晚20时许,蔡某某在上址取得涉案疑似毒品一包。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称量,涉案疑似毒品净重0.04克。经鉴定,涉案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前往被告人蔡某某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街东三巷3号301房的住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前往东莞市长安镇**路**巷**号**房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曾于2020年7月11日、7月14日、7月16日和7月20日,共四次在其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街**巷**号**房的住处容留蔡某甲一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判决、情况说明、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涉案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梓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何某某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涉案毒品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福海派出所);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一张;
5.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