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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等四人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柳州市柳南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8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法定事由,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退回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蔡某某伙同张某某、韦某某、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6万元,在桂林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车牌号为桂C****9的厢式货车,并挂靠桂林市**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后,在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柳州市内各城区的燃气经营点,雇请肖某甲、罗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回收其罐装液化石油气空瓶到停车场,雇请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C****9号货车、被告人唐某某做押运员,将空瓶运至柳州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县**气库(以下简称“**气库”)购买、充装液化石油气后返回停车场,由肖某甲、罗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分装到各自驾驶的小汽车,以低于市场价运往相应燃气经营点进行销售。2018年4月份,该车在**气库充装液化气金额共计375346元。

2、2018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蔡某某伙同张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93800元,向周某某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桂C****3的厢式货车,挂靠桂林市**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后,在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相同的方式,雇请韦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该车辆、韦某丙(另案处理)做押运员,到**气库购买、充装液化石油气返回柳州市内的停车场,雇请覃某某、朱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及肖某某、韦某乙回收罐装液化石油气空瓶、充气后分装、运送至相应的燃气经营点低价销售。2018年4月期间,该车在**气库充装液化气金额共计40801元。

3、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其桂B****9小货车,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多次前往**气库充装液化石油气,由覃某某、朱某某及肖某某回收罐装液化石油气空瓶、运送、低价销售。2018年4月期间,该车到**气库充装液化气金额共计48126元人民币。2018年5月9日10时许,肖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9小货车充装液化石油气后,到柳州市柳江区**镇**路**新城对面路边,卸装至朱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9的红色高顶棚小汽车时,二人被柳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归案。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家被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被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柳州市**区**小区被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2019年2月27日

附项:

1、被告人肖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碟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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