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抓获,同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微商,户籍地:晋江市**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被告人任某某介绍,找李某某(另案处理)为晋江祥睿鞋业有限公司购买江苏省如皋简洁皮革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如皋长胜皮革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683760.67元人民币,税额116239.33元人民币,价税合计8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蔡某某系晋江祥睿鞋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任某某找李某某为晋江市奥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江苏省如皋市麦肯皮革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如皋简洁皮革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金额382733.34元人民币,税额65064.66元人民币,价税合计447798元人民币。被告人任某某系晋江市奥富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上述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丰食品城金汉酒店8313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涉案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光盘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蔡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任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家荣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蔡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十八页;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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