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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37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兼明知在禁渔期期间,仍然驾驶无牌无证的泡沫渔船在苍南县南关岛海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作业,后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小鱿鱼0.6公斤、泡沫渔船1艘、地笼网1张、起网机1台。经认定,涉案的地笼网为顶置串联倒须网,被列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网具认定书、通知、前科劣迹核查说明、身份信息;

2. 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吃、蔡某乙轮、蔡某乙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轮、蔡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紫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兼取保候审(15160142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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