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瑶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现住肇庆市高要区某某公寓。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蔡某甲为了获得资金,在自身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利用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失效且作废的支票,向被害人邓某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提前兑换该支票,并承诺该支票到期前可到银行承兑。被害人邓某某信以为真,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通过银行和微信的方式将人民币131000元转账给被告人蔡某甲。其后,被害人邓某某到银行无法兑票。被告人蔡某甲取得款项后逃匿其他地方。
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银行和微信转账记录、支票和借据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票据鉴定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废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