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市**镇**大街**街道**巷**号,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栋**单元**房。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嫌疑,于2017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起至11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利用电脑向**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台电脑通过“加款邮箱”发送木马软件。木马软件被点开激活后,被告人蔡某某就开始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脑,复制该公司的资料及屏幕录像,并多次把客户接收密钥的邮箱改成自己的邮箱,造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平台无法正常使用,客户无法完成交易。2017年11月26日**科技有限公司为查出操作人员,致使业务停止一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电脑、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欧某某所作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涉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杨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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