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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园**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本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11月1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因认为青橘共享电动车将出租车行业生意抢走,心生不满,欲行报复,遂至本区前川新客运站、万基广场等地,使用钳子将路边停放的共计191辆属中金智行(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青橘共享电动车刹车线全部剪断,使车辆无法运营,对该公司造成包括维修费、运输费、车辆损坏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59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协商,被告人蔡某某家属赔偿上述公司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老虎钳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身份信息、拼多多消费记录截图、车辆损失表及报价表、员工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4.被害人陈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证人徐某某、某某某等人的陈述;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7.价格认定结论书;8.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9.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由于泄愤报复和个人目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谌壮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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