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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邀请被告人蔡某某、以及周某某和于某某,帮忙到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的旧屋搬家。当晚,被告人蔡某某得知还有一个保险柜遗漏在二楼卧室没有搬走遂起贪念。次日凌晨1时至3时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携带手套、剪刀、螺丝刀等工具来到旧屋,打开木门进入,在二楼房间内找到保险柜后搬离现场,并将木门还原。后因保险柜无法撬开,被告人蔡某某将其丢弃在附近垃圾堆内,并在他处丢弃了上述工具。

经勘查现场,在旧屋附近垃圾堆内找回保险柜。经查该保险柜内有人民币15852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2个、黄金戒指1个、钯金戒指2个、信用卡3张、居民身份证1张(吴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168606元。

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蔡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

2020年7月8日,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对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省贵重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黄金项链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一个得力牌保险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86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处。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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