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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蔡某某,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初,被害人魏某某让被告人蔡某某帮其办理网上贷款。蔡某某用魏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中邮消费金融”手机APP账户,提交验证了魏某某的所有信息,可办理18000元贷款,魏某某核算了利息,觉得利息有点高,不想贷此笔款项。2019年5月7日,魏某某再次让蔡某某帮其办理网上贷款。蔡某某从之前已经验证了魏某某身份信息的“中邮消费金融”APP办理了分24期还款的18000元的贷款,“中邮消费金融”APP将18000元转到魏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后,蔡某某将这18000元盗转至焦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用于归还自己的房贷、偿还信用卡等。2019年6月、7月、8月蔡某某偿还分期贷款3127.56元。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钲云

                              检察官助理:郭小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泰县**乡**村**组**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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