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街道**街**号**栋**单元**室,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楼。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经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孝感市熊咀二路“宅急送”物流公司,趁该公司仓库无人之机,盗窃一箱洗涤用品。

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到孝感市文化路78-2号“格梵仕”男装专卖店内,以购买衣服为借口,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盗走该店内一条“格梵仕”牌蓝色牛仔裤。

2019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孝感市乾坤大道原仓服装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店内一个蓝色标识为LV的女式手提包和一个棕色女式单肩包盗走。

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格梵仕”牌蓝色牛仔裤、一个蓝色标识为LV的女式手提包和一个棕色女式单肩包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货款信息和转账记录、进货单据、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盗物品鉴定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楼;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