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路*百货内,将正在购物的被害人张某甲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部手机苹果6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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