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31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3********,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坎头张天地网吧内窃得邻座被害人易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后用该钥匙窃得易某某停在天地网吧楼下的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2、2020年11月2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皇后路57号的路边,窃走被害人钱某某停在此处的绿骐牌电动车一辆。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21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立发路375号附近的路边,窃走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的黑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钱某某、王某某已找回被窃的绿骐牌电动车、绿佳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罗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钱某某、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超
检察官助理:郭升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案卷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电子卷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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