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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7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梭山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市江北街道山口超越网吧21号上网,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际,窃得陈某某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黑色手机一部。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至金华市金东区鞋塘爱琴海网吧17号上网,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之际,窃得李某甲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6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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