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9月日被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晚,蔡某某在沛县盗窃鲍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490元。
2.2019年7月4日晚,蔡某某在沛县杨屯镇张油坊村一路口盗窃李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150元。
3.2019年6月19日晚,蔡某某在沛县杨屯镇张油坊村孙某某家门口盗窃孙某某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615元。
4.2019年8月15日晚,蔡某某在沛县杨屯镇祥和家园小区楼梯间盗窃张某某一辆欧派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价值800元。
5.2019年6月15日或者6月16日晚,蔡某某在沛县大屯镇夏官屯市场鱼市盗窃刘某某一组电动车电瓶,经鉴定该组电瓶价值240元。
6.2019年夏天的一天,蔡某某在沛县杨屯镇16K南英皇KTV路口盗窃一组两轮电动车电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徐州市残疾人评残评定表、残疾人证申请表等书证;
2.被害人鲍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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