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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趁王某甲家中(廉江市**镇**路**号)摆酒席无人注意之际,窜进王某甲家中三楼,将被害人黄某甲放在一房间手提包内的400元现金偷走,接着窜到另一房间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行李箱内的5000元现金偷走。被告人蔡某某得手并离开现场,被王某甲、黄某乙等人追上截停,后公安民警到场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5400元人民币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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