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乡**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蔡某某进入位于庄某某**镇**村**社的苏某某的家中盗窃8次,共盗窃现金1200元、香烟4条零4盒、1部OPPOR9Plus手机、水果、饮料、瓜子等食品。被盗的现金被被告人蔡某某挥霍,被盗的香烟食品被被告人蔡某某食用。经庄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4条零4盒香烟、1部OPPOR9Plus手机总价格为2771元。2020年9月19日,蔡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苏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1. 7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盗窃两条印象云烟与几个水果。
2.过了三四天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现金200元、三小袋饼干。
3.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现金1000元,一条钻石荷花香烟,一部OPPOR9Plus手机,两瓶王老吉,一些巴旦木零食。
4.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欲盗窃,没有找到想盗窃的财物后翻墙离开。
5.过两三天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将厨房里的剩饭吃完后,盗窃一盒点心、两根黄瓜,后翻墙离开。
6.又过了三四天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盗窃一条软苏烟、四盒黑兰州香烟、一包瓜子。
7. 2020年9月5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将厨房里的剩饭吃完后,盗窃两块馍馍、两根玉米棒。
8. 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翻墙进入苏某某家中,作案时被苏某甲等人堵在家里,后被带到庄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查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庄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9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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