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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道**号。1980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8日由的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德州市德城区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二部病房楼9楼9病室23床盗窃盖惠丽小米手机、摩托罗拉手机、红米手机各一部,盗窃24床许金燕现金200元、荣耀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在住院二部16楼3病室5床盗窃郑乃强oppo手机一部;在12楼1病室32床盗窃杨秀凤现金5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盖惠丽、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评估报告;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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