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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到肥东县**网咖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时,将刘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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