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22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2018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路**大道**号楼梯间,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台爱玛TDT574Z MINI家族A-20A(新小苹果S)电动助力车。
2019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路**大道**号楼梯间,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台爱玛TDR1005Z电动助力车。
2019年9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公交站路边,盗走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台台铃电动助力车。
2019年9月18日16时许,民警经侦查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公司**路段抓获蔡某某,在其身上起获被盗窃的1台台铃电动助力车,扣押蔡某某1把六角套筒、1把自制万能钥匙。
经鉴定,王某某被盗窃的爱玛TDR1005Z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574元,陈某某被盗窃的爱玛TDT574Z MINI家族A-20A(新小苹果S)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675元,邱某某被盗窃的台铃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物品合共价值人民币5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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