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家园**栋**门**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2时至3时,被告人蔡某某进入长春市二道区**小区二期物业宿舍三号间,趁被害人黄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铺上的2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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