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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户籍所在地潼南区********号附**号,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酒后去至原公司宿舍二楼一房间内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466元的手机,随后蒋某某追出房间拿回了自己被盗手机。同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蔡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

2. 证人金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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