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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9021999********,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住本市秦淮区**路**号**园**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园**幢**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徐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宝雕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33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810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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