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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栋**室。因盗窃,于2020年2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到福清市玉屏街道隆辉大厦建设银行旁河头巷,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闽******豪爵两轮摩托车,并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秦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6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路**号**栋**室其租住处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29日,被害人秦某某对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截图照片、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2020年8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845022****。

2.卷宗2册共计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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