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镇***区**号,现住仙游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6日间,被告人蔡某某在仙游县**街道、**镇盗窃车内财物十五次,共计价值4854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镇***街***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ipone牌手机、一串黑檀佛珠手串、一串酸枝佛珠手串,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2、2018年10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镇**街***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一串金丝楠木佛珠手串、一串菩提佛珠手串、一条黄檀葫芦挂件,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3、2018年11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街道***路***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iphone5手机、一串南部佛珠手串、一只金属手镯,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4、2019年年初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镇**街***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串越南花梨佛珠手串、一串楠木佛珠手串、一条越南花梨佛珠挂件,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5、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镇***路***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白色小米牌手机、一串金丝楠木佛珠手串、一串酸枝佛珠手串、一条白色玉石挂饰,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6、2019年4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窜至仙游县**镇***街***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uniscope牌手机、一串非洲花梨佛珠手串、一串绿檀佛珠手串、一串黑檀佛珠手串,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7、2019年7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街道**巷*****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一串老挝花梨佛珠手串、一串菩提佛珠手串、一串非洲花梨佛珠手串,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8、2019年7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窜至仙游县**街道**路*****号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银白色华为手机、一串菩提手串、一串黄檀佛珠手串、一条和田玉挂件,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9、2019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镇***路******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手机、一只欧米茄牌手表、一串小叶紫檀佛珠手串,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10、201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镇**街***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手机、一串楠木佛珠手串、一串缅甸花梨佛珠手串,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11、2019年9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街道**社区**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黑色小米牌手机、一尊关公半身木雕像,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12、2019年9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街道**路****号门口路段,盗走一辆车内的一部白色小米牌手机、一串酸枝佛珠手串、一串菩提手串,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
13、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街道**街**号门口路段,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该处车内的8包软中华香烟、8包大熊猫香烟、50元现金。
14、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镇***街***号门口路段,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车内的一瓶PLOYBOY牌香水、一瓶AQVQ香水,该物品已由仙游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15、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至仙游县**街道**街***号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车内的4元现金。
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4800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晓东
检 察 员:赵劲松
2020年4月21日
附:
(一)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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