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被害人邹某某位于芗城区**镇**村**号**室的租房内,以帮忙提升信用卡额度、办理信用卡为由,诱骗被害人邹某某交出手机并配合手机扫脸、输入支付密码等操作,趁机从被害人邹某某的支付宝“招联金融”平台申请贷款人民币9100元至被害人邹某某支付宝账户,后将上述人民币9100元转到某游戏网站用于充值。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邹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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