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3********,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种场**分场**队。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1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4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吧本市芙蓉区多个网吧盗窃他人手机等财物,现查明盗窃手机三台,鉴定价值共计894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均已销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9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本市芙蓉区东二环旁的“**”酒店**楼的“**网咖”内,趁**号机位的被害人邓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一台黑色VIVO牌XPlay6型手机(鉴定价值为2784元)盗走。
2、2019年5月9日11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某窜至本市芙蓉区**道**栋的“**网咖”内,趁**号机位的被害人伍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台黑色苹果牌8型手机(鉴定价值为2646元)盗走。
3、2019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本市芙蓉区**小区**栋“**网咖”内,趁**号机位的被害人彭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台金色苹果牌8PLUS型手机(鉴定价值为3510元)盗走。
2019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搜查笔录;4.被害人邓某某、伍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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