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丹江口市,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十堰市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被告人蔡某某与尹某某相约到六堰博雅酒店开房,在房间内,蔡某某趁尹某某在卫生间洗澡之际,盗走尹某某裤子口袋内现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调取十堰**管理有限公司住宿登记单证等书证;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视频资料;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