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61974*********,汉族,文盲,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古沟乡**村**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跟着赵某某(蔡某某称其表叔)来到淮南市潘某某田集街道**村自建房赵某某租住的房子。下午16时许,蔡某某发现家中无人,遂开门进入被害人雷某某(蔡某某称其表婶)的屋内,在床东头一木箱内翻找出一个黑色手套包着的红色钱夹,内有现金18000元,蔡某某将18000元塞进口袋盗走。蔡某某后将大部分钱款挥霍,将剩余6000元交其姐夫孙某某存入银行。7月12日,雷某某从娘家回到家中,发现其屋内的18000元现金丢失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代理检察员:周 军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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