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市宿城区**酒店服务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酒店备餐间以偷换的方式盗窃包间客人自带酒水,盗窃作案3次,窃得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5瓶。经鉴定,涉案被盗白酒价值总计人民币197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蔡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酒店备餐间,窃得303、305包间被害人韩某某的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2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572元。
2.2019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蔡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酒店备餐间,窃得303包间被害人柳某某的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6白酒1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535元。
3.2019年10月9日晚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酒店备餐间,窃得303包间被害人刘某某的洋河蓝色经典5A梦之蓝白酒2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872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蔡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酒店备餐间,在偷换了303包间被害人郭某某的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1瓶后,因害怕被发现,就餐前又将该白酒换回。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86元。
还查明,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第2、3次所盗白酒已被追回并发还相应被害人,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白酒等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或退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 红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880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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