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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无,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乡**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46号敦化**号楼**单元**宿舍,在市北区**酒店干服务员。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晚,被告人蔡某某窜至青岛**大学**楼607教室内,盗窃被害人霍某某黑色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4933元人民币。

2019年3月31日晚,被告人蔡某某窜至青岛**大学**楼B235教室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粉色电脑包及银白色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共计价值1534元人民币;当晚被告人蔡某某又窜至青岛**大学**楼**楼东侧卫生间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500余元及床上用品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霍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玮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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