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53********,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6日2点3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到潍坊市寒某某**街道**宿舍区的院子内,盗窃江苏省盐城建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铁管。
2、2020年12月7日0点45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和朱某某到潍坊市寒某某**街道**宿舍区的院子内,盗窃江苏省盐城建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铁管。
3、2020年12月8日0点30分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和朱某某到潍坊市寒某某**街道**宿舍区的院子内,盗窃江苏省盐城建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铁管,被报警人刘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有被盗窃铁管5根。后公安民警到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蔡某某中查获被盗窃铁管41根。经寒亭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涉案铁管总价值为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卷宗壹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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