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03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庙**组,2010年10月12日因实施抢夺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早晨7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某窜至肥东县**镇镇**街上老供电所的门口,将孙某某挂在自行车车把上的皮包偷走,皮包内有现金5000元。
2、2020年8月23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窜至肥东县**镇镇***超市收银台旁,将施某某携带的钱包偷走,内有现金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将所盗窃的5200元退赔给被害人孙某某、施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施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肥东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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