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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租住滁州市**********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共四次在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被害人方某某的“**”商店内盗窃物品。分别为:2018年12月12日早晨盗窃两条德芙巧克力;2019年1月8日早晨盗窃一瓶益达口香糖、两盒炫迈口香糖;2019年1月10日早晨盗窃两袋猪蹄;2019年1月12日早晨盗窃一盒益达口香糖。

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冰悦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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