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旌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害人汪某某从网上认识自称从事投资理财工作的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使用昵称为“老蔡”的QQ号多次向汪某某的QQ号上发布投资理财广告,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动被害人汪某某进行投资;在此期间,蔡某某冒充投资公司平台客服,使用昵称为“芮芮”的QQ号与汪某某保持联系。2018年6月17日,汪某某通过微信将10000元转入蔡某某昵称为“老蔡”的微信号,让蔡某某为其投资,蔡某某将该10000元转入其使用的昵称为“十年之约”的微信号。之后,蔡某某使用“老蔡”及“芮芮”QQ号告知汪某某投资必须达到30000元才能行操作,2018年7月17日汪某某通过微信将20000元转入蔡某某昵称为“老蔡”的微信号,之后,蔡某某以汪某某曾经申请过退款、投资门槛又提升至5万元为由,拒绝为汪某某进行投资操作。汪某某不断向蔡某某催还退款,蔡某某使用“老蔡”的QQ号将汪某某拉黑。
2018年,被告人蔡某某以需要汪某某个人身份信息为其办理投资开户为由,获取了汪某某的身份信息,并注册了昵称为“小仙子”的微信账号,同年11月6日,蔡某某使用QQ号“芮芮”与汪某某聊天,其以帮助汪某某办理退款需绑定银行卡为由,骗取汪某某银行卡绑定信息验证码,将“小仙子”微信账号绑定了汪某某尾号为0470中国农业银行卡。 2019年3月2日,蔡某某使用“小仙子”微信转账5000元至零钱通,次日汪某某发现卡内5000元被转走,遂报警并向腾讯公司投诉,“小仙子”微信支付功能被限制,5000元被退回至“小仙子”微信余额,同年3月4日,蔡某某从“小仙子”微信余额内转账5000元至其使用的呢称为“老蔡”的微信号内。
经查,蔡某某将涉案款项3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理财。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主动退出赃款3500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0000元;被告人蔡某某冒用被害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毓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旌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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