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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均系山东省安丘市**路**巷**号。2020年4月15日因盗窃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2日因盗窃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20年8月2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安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到安丘市**街道**村**村西侧被害人邹某某果园内,盗窃该处房屋上的铝合金窗户二扇和铝合金门一扇,价值约200元。

2、2020年6月1日、2日,被告人蔡某某先后二次到安丘市**街道**市场**段赵某某父母家房屋西侧,盗窃铝合金门窗十余扇,价值2000余元。

3、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安丘市**街道**市场**段赵某某父母家阳台内,盗窃放在该处的铝合金切割机一台,价值400余元。

4、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安丘市**路**道**路东、环城河北侧被害人刘某某内,盗窃该处房屋上的铝合金窗户十四扇,价值600余元。

5、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安丘市**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作案六起,价值共计4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波

检察官助理:傅静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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