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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镇,现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厂**平房;2016年2月27日因赌博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赌资二百九十元的处罚决定。2020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处罚决定。因涉嫌盗窃,2020年9月2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驾车来到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天时小区,将放置在该小区内的爱心捐赠箱撬开,将箱内衣物盗走。    

2、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驾车来到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瑞景天成小区,将放置在该小区内的爱心捐赠箱撬开,将箱内衣物盗走。

3、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驾车来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盛世东元小区内,将放置在该小区内的爱心回收箱的衣物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爱心维修箱、锁具更换费用9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蔡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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