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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5********,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5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3月14日在缓刑期间再次盗窃,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20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青云楼貂博汇门口,盗走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上的三件快递,分别是音儿牌藏蓝色花格连衣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得力牌人脸指纹混合识别考勤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9元)、韩后牌茶蕊嫩白去角质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元)。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并从蔡某某处扣押被盗的连衣裙及考勤机。案发后已将连衣裙及考勤机发还被害人祝某某。

2、2020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六安市金安区**小区门口被害人叶某甲经营的**超市,使用木棍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570余元、4包金皖香烟、5包中华香烟、一个斜挎包,后逃离现场。

3、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淮南市寿县**镇**广场**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服装店,使用木棍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1200余元及两件衣服。随后被告人蔡某某至景润中央广场二期**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淼淼美容美发店,使用木棍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100余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9月29日晚,被告人蔡某某至淮南市寿县**镇**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理发店,使用木棍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100余元,后逃离现场。

5、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小区被害人万某某经营的**门面,使用木棍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5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6、2020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至合肥市蜀山区霍山路与肥西路交口被害人叶某乙经营的电信营业厅,使用木棍撬开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柜台抽屉内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4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在六安市裕安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祝某某、叶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6.监控视频、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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