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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蔡**,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20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村****组123号,现住六枝特区**街道****家属楼一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蔡**窜至六枝特区**镇**路****家属楼*栋*楼龚**的租住房屋内,在龚**家餐厅椅子上盗得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在其家客厅电脑桌上盗得一台灰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之后,蔡**通过微信联系将戴尔笔记本电脑卖给陈**,得款760元,用于个人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将戴尔笔记本电脑追回发还被害人。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0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戴尔笔记本电脑;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接收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刘**、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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