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在麟游县**村**组发现一户民房家中无人,遂绕至屋后,找到木棒撬断防护网后,从窗户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经翻找后盗取六瓶白酒(4瓶西凤五年,2瓶礼泉特酿),两桶油,一双黑色皮鞋,一副眼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晓强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麟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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