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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字〔2020〕第1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2200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小区****单元**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与丁某某(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区围墙外的停车位发现一辆没有拔钥匙蒙M****8银色吉利帝豪轿车并偷开至**,二人将**的南侧的功德箱用该轿车运输至**电焊铺,被告人操作电焊铺外的切割机把功德箱切了个小方口并将功德箱内的现金全都拿出放到轿车上,被毁坏的功德箱遗弃在电焊铺外,二人驾驶轿车至去**煤矿的路上后停下把现金从轿车上拿下并分赃,被告人分得1200元,丁某某分得549元,剩下一些1元面值和5角面值被二人扔在了去**煤矿的路上。分赃后,二人将偷开的轿车开回**区门口停车场。

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和丁某某(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蒙M****8银色吉利帝豪轿车开回**区原停车位后,二人步行至**附近,在**小区北门停车场发现宁A****3号白色北京路霸小型越野车车门未锁钥匙未拔,便决定偷开去**冲沙子玩,被告人驾驶该车载着丁某某到达**沙漠,后车辆陷入沙漠,被告人尝试将车开出无果后,二人遂弃车离开。经阿拉善右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阿右发改价认〔2020〕08号《阿拉善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价格认定标(北京路霸越野车损坏程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玖拾元整(¥15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切割机破坏功德箱窃取功德箱内现金17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某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他人机动车严重损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7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巍巍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阿拉善右旗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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