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2013年7月19日因使用假身份证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
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万科广场6号楼楼下,趁被害人张某某躺在凳子上休息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肚子上的华为mate10手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4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涉案手机尚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4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丽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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