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镇**路**号**幢**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方便偿还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吟的退休金存折后,在林某吟明确表示不能拿其存折中钱款的情况下,仍于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多次窃取林某吟存折中钱款共计人民币158075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存折1本;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欠条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华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吟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取款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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