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因经济紧张,遂产生盗窃的念头。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蔡某某在湘潭县花石镇街上寻找目标,当其窜至湘潭县**镇**村**组贺某某家附近,发现贺某某家有符合其盗窃的条件。蔡某某遂绕到贺某某杂屋后,攀爬后推开杂屋铝合金窗户进入室内,随后在二楼南侧客厅沙发上盗走步步高学习机一台、在客厅电视柜旁盗走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金戒指两枚、项链一串、玉手镯一个、现金合计约16350元),在二楼最南侧卧室床头柜盗走苹果手机一台、vivoX7智能手机一台和天梭TISSOT手表一块。逃离现场后,蔡某某使用锤子暴力将盗窃的保险柜打开,偷走保险柜内财物,并将保险柜与锤子丢弃在藕塘内。共计盗窃财物价值34378元。(黄金戒指2枚、天梭手表1块,黄金项链1条共计13810元。玉镯子和镶金玉坠因提出方无法提供玉石详细信息,故对该项价格不予认定。2台手机、1台学习机共计4218元,保险柜因无法提供详细型号,故不予认定。另应加上16350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将盗得的财物退还给贺某某,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其谅解;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且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告人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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