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喝酒后回家,途经**镇东门居委**生活市场*巷*号巷道处,发现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劲野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便产生盗窃该辆摩托车的念头。至23时30分左右,蔡某某步行至**生活市场*巷*号巷道处,将董某某的劲野牌二轮摩托车车头锁撬开,后盗走该辆摩托车。至11月9日,蔡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停放在家中后外出潜逃,蔡某某母亲房某某便将摩托车上缴至公安机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曾某某、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属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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