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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4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2000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队东****巷**2013年5月20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香洲区鞍山路8号前山某某家居城内的顺丰快递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营业部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电池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蔡某某将该组电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6月2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香洲区翠民路优仕雅园小区,盗窃了被害人农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1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6月29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香洲区鞍山路8号前山某某家居城内的顺丰快递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祥停放在营业部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5个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8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香洲区铭海市场宿舍楼下,盗窃了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宿舍楼下的一辆电动车上的电池后逃离现场。

5.2020年7月12日18时33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香洲区铭海市场95号档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上的一组5个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4元)后逃离现场。

6.2020年7月14日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珠海市香洲区铭海市场二号门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5个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3元),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铭海市场保安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农某某、陈某某、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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