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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福建省漳州市人,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明知他人所要运载的货物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情况下,仍受同案人“郭老板”(身份不明)的雇佣,从福建省云宵县驾驶小货车运载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往广东省汕头市,途径沈海高速公路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一批。

经鉴别检验及核价,现场查扣的涉案烟草制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666593.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祥歆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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