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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G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25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蔡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76.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购车发票、呼式测试结果、查获经过;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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