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日21时某某,犯罪被告人蔡某甲在普宁市麒麟镇江头村村道的路边,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行政处罚),从中牟利约人民币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吸毒工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现场照片,贩卖毒品转账照片;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4.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展安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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