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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蔡某某隐瞒租车是为了抵押以非法获利的事实,陆续在合浦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海市**汽车租赁公司、北海市**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平鹏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承租了桂E****2、桂E****7、桂E****6、桂E****1、桂E****0、桂E****2、桂E****2、桂E****7、桂E****1、桂E****5、桂E****2等11辆汽车,后又隐瞒车辆系租来的事实,以将租来的车辆作为质押的形式向蔡某、黄某某、郑某某三人共“借款”47.4万余元,所得款项被蔡某某用于交纳车辆租金和自己日常花销。经鉴定,桂E****7等汽车价值共计达人民币637925余元。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的陈述;三、证人证言;四、书证;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盛有

                                                         检察官助理陈碧秋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村委会**村*号。

2、侦查卷宗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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