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71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住**街道**9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公寓**幢**室。曾因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0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4月、2015年1月、2016年7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20年2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10月,被告人蔡某某先后两次在本区实施盗窃,窃取电瓶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区**街道**小区门口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部分废纸盒和1组电瓶(均未折价)。
同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至本区**街道**广场**店后门,窃得金属材质的烤箱架子1个(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区**街道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铁玲
检察官助理 王艺璇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起诉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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